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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惠玉 - 學校公告 | 2023-01-06 | 人氣:551
說明:  
一、 依據苗栗縣政府111年12月28日府教特字第1110246962號函辦理。
二、 對象:凡符合慈輝分校輔導就讀申請要件(家庭變故、家境清寒、乏人照顧、家庭功能不彰而中輟或有中輟之虞者)之國中及國小應屆畢業生者均可申請。
三、 時間:即日起皆可提出申請。
四、 若有相關疑問請逕洽羅老師,037-676993。

苗栗縣建國國民中學慈輝分校111學年度招生簡章

 

壹、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貳、申請資格與招生對象

  • 招生對象:
  • 輔導對象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而中途輟學,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就學環境,或因家庭功能不彰,以及因列為中低、低收入戶而有中輟之虞,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接受輔導就讀者。

(二)家庭功能不彰與遭逢變故定義如下:

1.符合高風險家庭學生。

2.雙親亡故之依親學生。

3.單親家庭學生。

(三)入班條件:

1.單親、父母雙亡、 隔代(依親)教養、父母分居(具證明文件)。

2.受刑人子女。

3.家暴受害個案。

4.性侵受害者。

5.家庭經濟窘困(中、低收入戶或相關證明)經縣市中輟復學輔導就讀小組審查通過者。

6.家庭功能不彰經本縣中輟復學輔導就讀小組審查通過者。

二、非屬本校應提供就讀之學生: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經少年法院裁定安置之少年。

(二)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緊急收容或裁定安置之兒少。

(三)依兒童少年福利法緊急安置或交付安置之兒少。

      前開三項之兒少(18歲以下)依法應安置於合法立案之兒少福利機構。

(四)因重大刑案(如:妨害性自主……等)交付保護管束或曾令入感化教育者。

(五)重大疾病、或精神狀況不適宜住宿生活者。

(六)中重度身心障礙領有手冊之學生者。

 

參、申請方式

 (一)在學學籍學校提出申請,由本校復學輔導就讀執行小組進行初審作業(包括書面審查、家庭訪查及晤談)。

(二)本校復學輔導就讀執行小組針對初審結果提出建議就讀名單,函報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三)本縣復學輔導就讀小組召開轉介就讀會議進行複審。

(四)通過審查學生,依報名先後順序及審查會議決議情形至可以容納人數為止,餘人列為候補名單,俟有名額再行通知原申請單位。

(五)視學生入學後適應情況不定期邀請在學學籍學校相關人員參加就讀輔導會議。

肆、申請時間

即日起隨時皆可提出申請。

伍、檢附資料

一、就讀申請資料檢核表。

二、申請表。

三、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及假日留校校外教學同意書。

四、原學籍學校同意書。

五、二吋半身照片,貼於申請表(背面書寫學校及學生姓名)。

六、全戶戶籍謄本(一個月內核發之正本,請勿用戶口名簿代替)。

七、家庭現況說明書。

八、學生輔導AB卡資料影本。

九、在學學籍學校對該生之所有相關輔導紀錄影本。

十、在學期間學籍紀錄表或成績單。

十一、在學期間出缺席紀錄。

十二、在學期間獎懲紀錄。

十三、公立醫院或衛生所健康檢查紀錄,請學籍學校協助辦理,檢驗項目含一般體檢、B肝(抗原抗體)篩檢、梅毒及愛滋病篩檢、胸部X光檢查(肺結核),於入學報到時繳交正本,否則不予入學。

十四、其他相關資料,如中/低收入戶證明、村里長清寒證明、醫療證明與相關評估資料、疑似身心障礙或學情障學生之IEP資料、鑑定公文含安置建議書、法院證明…等。

陸、入學報到

檢附二個月內指定項目之公立醫院或區域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具傳染性疾病者,需於治癒後,始得入學),依入學通知在報到時間內辦理報到。

柒、學籍管理

一、通過申請入學之學生學籍仍在原申請學校,每學期仍應於原學籍學校完成註冊手續。

二、本校按時寄送學生成績,以利在學學籍學校建立學生成績資料。

捌、學生待遇

學生享有食、宿、制服等全額公費,但個人生活用品、返校/家車資需自行負擔。

玖、中止就讀資格原則

一、本校學生享全額公費,為符合慈輝教育精神,有效經費管理,以服務更多有需要的學生,若學生發生以下情事,本校得中止學生就讀資格。

(一)學生轉介原因消失時。

(二)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無意願於本校就讀時。

(三)學生發生危害其他學生住宿、就學權益之重大非行事件時。

(四)學生中輟三週以上,仍未尋獲者。

(五)學生不能適應學校住宿生活時。

二、學生中止於本校就讀後,回歸原學籍學校就讀,或由社政、司法等單位另行轉介。

拾、原學籍學校義務

一、學生至本校辦理報到時,應派專人陪同學生到校。

二、在學學籍學校應配合、成績及學生輔導相關之轉銜作業。

三、學生於就讀期間發生中輟情事時,由本校通知原學籍學校,請原學籍學校辦理中輟通報作業;後續追蹤、協尋與輔導工作,由兩校協同支援辦理至結案為止。

四、學生就讀本校期間,原學籍學校應每月定期或不定期主動派員至本校協同輔導該校學生。

五、學生就讀資格中止後,原學籍學校應配合協助學生完成離校手續等工作,並接續處理其回歸學校就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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