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臺中市3所特殊教育學校(臺中特殊教育學校、啟明學校及啟聰學校)之鑑定安置方式說明如下,餘請詳閱「臺中市106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及「臺中市107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5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臺中市特殊教育學校安置順位如后:
(一)設籍臺中市,依臺中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二)有居住臺中市至少滿一年之事實(須檢附居住事實相關證明),依臺中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三)家長於臺中市就業至少滿一年(須檢附工作證明)。
四)設籍其他縣市須由縣市政府轉介,並領有各縣市鑑輔會核發有效期限內之教育鑑定證明,經臺中市鑑輔會審核後予以安置 (以設籍縣市未有啟聰學校或啟明學校者為優先)。
三、設籍其他縣市受理時間:107年4月16日(星期一)起。
四、「106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tc.edu.tw/)組織職掌-各科業務-特殊教育科-表單下載」項下;「107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tc.edu.tw/)組織職掌-各科業務-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學生跨階段鑑定安置宣導活動專區-「臺中市107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相關表件暨檔案」,請各校依校內學生實際需求協助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