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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惠玉 - 學校公告 | 2022-07-14 | 人氣:176

111112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特殊教育輔導團

中央分團輔導員遴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特殊教育輔導團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特殊教育輔導團中央分團(以下簡稱中央分團)工作計畫。

二、目的

為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地方輔導團)教學及輔導工作,公開遴選具備特殊教育教學經驗與服務熱忱之優秀特殊教育人員,擔任本署特殊教育輔導團中央分團輔導員(以下簡稱輔導員),協助地方輔導團運作行政協調、合作及諮詢服務,提升教學及輔導效能。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承辦單位:國立南投特殊教育學校。

四、輔導員遴選員額

中央分團111112學年度預計遴選兼任輔導員12人。

五、輔導員遴選資格及條件

(一)持有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並具二年(含)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專任或兼任輔導員資歷之現職正式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

(二)持有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並具二年(含)以上國教署專案計畫輔導團兼任輔導員資歷之現職正式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

六、輔導員之工作任務

(一)輔導地方輔導團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暨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以下簡稱特殊教育課程)。

(二)宣導特殊教育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輔導地方輔導團推動特殊教育工作。

(三)協助地方輔導團行政運作協調、合作及提供諮詢服務,落實中央與地方輔導團之合作。

(四)強化特殊教育輔導團與國民教育輔導團之聯繫,建立普特合作機制。

(五)其他國教署交付之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事項。

八、輔導員推薦方式及遴選程序

(一)推薦

1.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薦:

教育局(處)經當事人同意,並依符合本簡章輔導員遴選之資格及條件,就具有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團隊教師之專業素養k特殊教育領域專業素養l團隊合作與服務熱誠等人格特質之教師,向本署推薦。

2.推薦資料:

1)推薦表(如附件)。

2)相關證書及佐證資料影本(例:特殊教育教師證書、合格輔導教師證書、地方輔導團聘書、特殊教育相關之訓練或研習證書等)。

3.推薦期限:即日起至111714日止。

4.推薦資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函送特殊教育輔導團中央分團承辦學校-國立南投特殊教育學校

(二)審查

本署接受推薦報名後,邀集特殊教育領域學者專家及教育行政人員組成遴選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面試。推薦之人選經本署審查通過及核定後,予以聘任。

九、輔導員聘期

(一)聘期自11181日起至113731日止,聘期屆滿得續聘之。

(二)前項續聘,得由本署召集學者專家或教育行政人員代表,組成考核團隊予以評議。

(三)輔導員有違反法令或重大缺失者,得予解聘。

十、輔導員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

擔任中央分團兼任輔導員者,以部分時間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團業務工作,每週得減授課四節。

 

(二)義務

1.經聘任後,應依規定參加本署及中央分團辦理之培訓。

2.應出席所指派之相關團務及聯繫會議。

3.應遵守保密義務,對於個人資料或機密案件均不得洩漏。

十一、輔導員獎勵方式

(一)服務期間績效優良者,得依相關規定核予敘獎;其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者,由本署於年度結束時,函請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從優敘獎;有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理敘獎。

(二)本署補助輔導員之所屬學校,按輔導員人數計算,每人每學年度新臺幣五萬元,供該校作為推動課程及教學之用。

十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國教署公告之相關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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